问题已解决

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甲方签订《棚改项目合同书》,约定由我方提供房屋摸底、动迁、安保、洽商拆迁协议等服务。甲方现经审计,对于前期结算资金予以审减,审减比例超过20%,同时要求对于项目予以终止,并给甲方退还已结算完毕的审减金额。前期所有结算我方均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对于审减金额的退还事项,请问老师:双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朴老师不要接我的问题,谢谢)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3 09/14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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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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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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