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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纳税义务怎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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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8 16:58
向阳老师
2023 09/18 17:15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一)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在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到房地产行业,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又如何确定呢?
①第一个要点是:发生了应税行为。发生应税行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二是实际交房;三是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
②第二个要点是:收取了销售款,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开具了发票。其中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前,只能开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同时满足①+②两个条件发生了应税行为和收讫了销售款,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开具了发票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最早日期。
概括起来通俗地讲,在实务操作中可以这样把握:
一、如果已经预收销售款(包括合同约定收款,下同),合同约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如果实际交房日早于合同约定交房日,以实际交房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和实际交房曰之后,才收取销售款,收款人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三、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和实际交房日之后,开具了发票,开发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