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建筑公司公司收到商票背书后 背书人又背书出去了,最后商票到期拒绝支付,最后的持票人只找到我们付款,我们以资产的形式付款給对方可以吗? 我们和最后的持票人并无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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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因此,如果最后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拒绝支付后,六个月内未向你方追索,那么他们的追索权将自动消灭。
如果最后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你方追索,你方可以选择以资产的形式付款给对方。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需要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遵守你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和流程。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和最后的持票人并无业务往来,那么你方需要了解该商票的来源和背景,以确保该商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存在任何疑虑或不确定因素,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财务顾问的意见。根据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前述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如果建筑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人,无法找到前手背书人或该背书人无支付能力,那么建筑公司可以向前手背书人或该背书人的前手追索。此时,建筑公司必须提供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相关证明,否则将无法行使追索权。
如果建筑公司未持有票据,但持有票据的背书人是由建筑公司背书转让的,那么建筑公司可以作为背书人向最终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实际参与该票据的流转,只是在追索过程中被牵连进来,那么建筑公司可以主张其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公司以资产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对方都是不合适的。建筑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追索措施,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2023 09/22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