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新租赁准则,出租方融资租赁,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逐期确认收入如何理解呢?不是收到租赁收款额额吗?为什么不能直接将这个作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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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首先,我们一起思考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融资租赁?
通过之前的学习,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在融资租赁的模式下,租赁标的资产最终的结局有极大的可能归承租人所有。
准则中所提及的8个融资租赁的判断依据,可以说是出租人“费尽心思”地要将这口锅(风险与报酬)甩给承租人了。
所以,我们不妨就直接将融资租赁理解为销售资产。
与单纯的销售资产略有不同的是,其收款方式是分期收款,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带有融资性质。
所以进一步的,我们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拆分两个部分:
一个是卖资产,另一个是放贷款
理解了这一点,接下来的内容就简单多了。
案例背景:
蔡老板与吃货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吃货公司租入一台大型料理机,假设该项交易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
注:为了方便各位阅读,我将案例的题干部分打散并于讲解内容同步呈现。
第一步:卖资产
条件1:租赁开始日这台料理机的公允价值为70万元,账面价值为60万元。
我们先将这项租赁交易看成是卖出账面价值为60万的固定资产(扣除折旧和减值),其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为70万。
这项业务的会计处理简化后(跳过固定资产清理)的分录如下:
然后,我们将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这两个会计科目,替换成融资租赁业务的科目,就得到了融资租赁的初始分录。
第二步:考虑融资因素
条件2:全新料理机的使用寿命为7年,租赁期为6年,每年支付的租金为16万。
由于租赁业务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收回款项,跨度又很长(超过1年)。所以应收款的时间成本是无法忽略的。
这一步,我们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分解成两部分
一部分是租赁收款额,本质是实实在在收到的真金白银,即16*6=96万元
另一部分是未实现融资收益,它是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的差额,也就是利息部分。
如何理解未实现融资收益?
假设你卖出一项资产能收到70万,可是对方没有那么多钱,只能分期支付这70万。考虑到利息因素,一共支付给你96万,那么其中26万就是利息。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显著不同的是,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净额并非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2023 09/25 12:03
罗雯老师
2023 09/25 12:05
我个人的理解是,融资租赁转移了资产的控制权。实质上这个业务带来的收入只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因控制权转移带来的资产处置损益(计入损益表),一部分是因变相融资租出资产,而获得的利息(对于不同的企业,分别以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的形式而计入损益表)。
而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这一部分在初始确认时,只是作为或一次到位(资产处置)或逐步实现(融资收益)的上述收入的一个“集中体现”。后续,随着不断收到租赁收款额,只是资产形式变换的表现----你变相卖掉了你的资产(控制权已随着融资租出转移了,成为了对方的使用权资产),先计提为“应收融资租赁额--租赁收款额”,又在后续收到真金白银后,资产形式变成了“银行存款”,始终都是资产负债表上的变化,与损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