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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销售自产农产品和2012,75号文件的免征部分鲜活农产品,这两个文件是否都可以通用呢?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购进猪肉或者活猪后,又转卖给其他商贸公司

84784997| 提问时间:2023 09/27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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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咱不是自产适用财税[2012]75号 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2023 09/27 07:11
84784997
2023 09/27 08:16
那老师,我们购买的农产品可以进项抵扣吗?
廖君老师
2023 09/27 08:17
您好,咱都免税销售了,哪有进项能抵呀,
84784997
2023 09/27 08:38
我们购买的猪肉这些就不能抵扣进项了是吗?
廖君老师
2023 09/27 08:40
您好呀,我们卖出免税了,没有增值税要交嘛,就谈不上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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