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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企业生产销售微波炉,出厂不含税单价为400元/台,成本为300元/台。 2020年1月,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微波炉2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单价(不含增值税)为400元/台,销售额为8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商场于1月7日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予商场5%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2)8日,销售3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35600元。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654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6000元、增值税额540元,该外地客户款项未付

84785013| 提问时间:2023 09/2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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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问题不完整
2023 09/2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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