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这个题目,不是契税不能作为加计20%扣除的计税依据么

84784986| 提问时间:2023 10/0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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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2023 10/01 13:47
84784986
2023 10/01 13:50
那有没有不能扣除的情况??
小菲老师
2023 10/01 13:51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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