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第三条规定能不能举个例子?不是很理解

84784951| 提问时间:2023 10/0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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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就是下面分录,不确认收入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300 贷:代销商品款5300 收入是手续费 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结算的,受托方给采购方开具发票,受托方将代销清单给委托方时,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发票,所以,受托方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于取得的进项税额,代销应纳税额为0 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5300-450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800/1.06=754.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28 (手续费发票,收取的委托代销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 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结算的委托代销,受托方仅对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代款给委托方 借:应付账款 6200 贷:银行6194.69+805.31-800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7000 贷:应付账款 7000/1.13=6194.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000/1.13*13%=805.31 交付代销清单时时,委托方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5.31 贷:应付账款 805.31 同时,结转代销商品款: 借:代销商品款 53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30
2023 10/0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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