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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为什么丙信用社对进口的设备不能优先于已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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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12 13:04
丽媛老师
2023 10/12 13:29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但但未设立抵押权登记,甲将机器又卖给不知情戊,戊已经取得机器的所有权,未设立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丙已经丧失对机器的优先受偿权,也就不存在丙优先于己的问题。祝您学习愉快,如果满意请留下五星好评,谢谢
84785018
2023 10/12 15:30
他不是卖的国产的机器设备吗进口的还没卖呀
丽媛老师
2023 10/12 16:20
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知强制执行不影响 抵押权 人道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的财产,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偿还抵押债权仍有剩专余的,才由普通 债权人 (执行申请人)获得。 《最高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属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 留置权 人的优先受偿权。B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