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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那怎么判断是保证类质保还是服务类质保?

84785021| 提问时间:2023 10/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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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宝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一、保证类质量保证 保证类质量保证是企业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主要是源于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 如果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销售的商品应当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就是我说的质保期,那这种保证就是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提供的保证,属于法定义务,不存在单独销售的问题,与销售商品本身是分不开的。这种情况下,销售商品和提供质保属于一个单项履约义务,不用分摊合同交易价格。如果商品在质保期出了问题,企业需要投入成本费用进行维修等,是一种潜在的债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就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进行预估确定,作为一项预计负债。 但是,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所提供的质量保证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期限,那超过部分的质保期就属于企业额外提供的质量保证,这种额外的保证不是企业必须要提供的,与销售商品和提供法定质保是可以分开的。这种情况下,企业销售商品并提供法定质保期与提供额外的质保期属于两个单项履约义务,应该分摊合同的交易价格。 比如典型的汽车销售,假如法律规定质保服务是三年或六万公里,有些企业为了促销可以做到四年或十万公里。 二、服务类质量保证 服务类质量保证是企业为客户提供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以外的一项单独的服务,这种服务是企业为了提高服务水平或促销等,向客户单独给予的一项服务,可能是免费的服务,也可能是折扣优惠的服务。 服务类质量保证属于企业额外提供的一项单独的服务,不管企业会不会单独销售这项服务,这都是一项额外的服务,与销售商品和按照规定提供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是可以明确区分开的,就属于一项单独的履约服务,需要分摊合同的交易价格,分别确认收入。
2023 10/17 10:19
84785021
2023 10/17 10:21
老师,那要是保证类质保的话,不影响商品确认收入吧,商品销售验收了就可以确认收入吧?
小宝老师
2023 10/17 10:25
讷讷是的是的哦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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