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电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至7月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3)当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20元。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00元,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生产率均为13%.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10% 要求:(1)计算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计算当月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3)计算当月应缴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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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A产品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共销售50台,所以销售额为:
8000 times 50 = 4000008000×50=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因此,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400000 times 13% = 52000400000×13%=52000元
(2)当月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00元,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因此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70000元。
(3)当月应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关系为: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因此,当月应缴增值税税额为:
52000 - 70000 = -1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纳税人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该企业应将结转下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000元。
2023 10/20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