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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现在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第7行,减:加计扣除---填写优惠事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这个金额是填1-3季度的累积的总金额,还是按默认的1-2季度累积总金额,还是填第3季度增加的金额?

84785037| 提问时间:2023 10/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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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应该是填1-3季度的累积的总金额。因此,您应该填写1-3季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而不是按默认的1-2季度累积总金额或第3季度增加的金额。 具体操作时,您可以在申报表A类第7行“减:加计扣除”下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栏中填写1-3季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以体现该期间内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情况。
2023 10/2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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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