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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珠宝经销商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期2个月,以其店内价值6万元的“103号珠宝”为乙设定抵押权,并于同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6月5日,丙到甲的店铺选购珠宝,看中“103号珠宝”,并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7月5日,因甲拒绝偿还借款,乙遂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之抵押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10日完成抵押登记时设立 B.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丙主张行使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 C.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 D.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5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自5月5日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题思路中说丙购买珠宝时符合善意条件,想问一下善意条件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概念吗?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3 10/2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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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答案选项C和E正确。 A选项中,甲向乙设定抵押权时,两者属于意定抵押,需要进行公示才能产生对抗效力,公示的方式就是进行抵押登记。所以,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只有完成抵押登记时才能设立,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中,乙作为抵押权人,丙作为买受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乙不能直接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中,丙购买“103号珠宝”时,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买受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已经完成公示(即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在此题中,丙购买珠宝时并不知道该珠宝已经抵押的事实,属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同时完成了公示(即已经登记),因此丙可以善意取得该珠宝的所有权,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故C选项正确。 D选项中,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应该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即5月5日时设立,而不是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故D选项错误。 E选项中,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自5月5日设立时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善意第三人指丙),故E选项正确。 “善意条件”和“善意取得制度”不是同一个概念。善意条件通常指的是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某种瑕疵(如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且无重大过失。而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简单来说,善意条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之一。
2023 10/24 08:49
84785028
2023 10/24 08:54
解题思路 : 本题中丙购买该珠宝时符合善意的条件,因此选项B中乙无法追及行使该珠宝的抵押权。但是本题还属于一种特殊情形,即本题中的丙属于“正常经常活动中的买受人”,因此应当适用特殊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即使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依然无法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丙。
84785028
2023 10/24 08:54
解题思路中说丙购买珠宝时符合善意条件,想问一下善意条件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概念吗? 善意取得制度的三要件:无权处分+受让人是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交付或者登记,该题中甲虽然对珠宝进行了抵押,但还是有权处分的吧?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理解对吗?
朴老师
2023 10/24 08:55
善意条件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同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否则不能善意取得。 善意条件是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事实。 在你的问题中,丙购买珠宝时是否符合善意条件,需要考虑丙是否知道甲对珠宝进行了抵押的事实。如果丙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这个事实,那么丙就符合善意条件。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事实,那么丙就不符合善意条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甲对珠宝进行了抵押,但并不影响甲对该珠宝的所有权。因此,在甲将珠宝出售给丙时,如果丙符合善意条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交付或登记手续,那么丙就可以取得该珠宝的所有权。但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无权处分该珠宝的事实,那么丙就不能善意取得该珠宝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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