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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某居民企业,对甲国A企业持股比例为100%,对乙国B企业持股比例为50%。发生的相关事项如下:(1)从甲国A企业取得股息所得200万元,A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2)从乙国B企业取得股息所得200万元,B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3)该居民企业自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其他相关资料:假设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股息所得是境外分配的税后所得,未扣除预提所得税。)(1)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甲国A企业股息所得的可抵免税额为()万元。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3 10/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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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甲国A企业股息所得的可抵免税额为:200÷(1-12%)×10%=22.73万元。 (2)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乙国B企业股息所得的可抵免税额为:200÷(1-28%)×10%=26.32万元。 (3)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4)该居民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000-300)×15%=255万元。
2023 10/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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