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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2023年发生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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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2023年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2.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3.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那么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应开具免税的红字发票。
同时,如果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需要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应征收率或免税情况进行开具。
2023 10/31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