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乙的承包地相邻。3月8日,甲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在自己承包地上为乙设立取水地役权。3月15日,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5月10日,甲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丙。5月20日,乙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的地役权变动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5月2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丁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B.5月20日之前,乙有权在丙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C.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8日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15日地役权登记完成时设立 E.5月1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乙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答案】BC 问题:眺望地役权不以占有为要件,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有例外(如眺望地役权),老师,怎么理解眺望地役权不以占有为要件?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3 11/0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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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乙之间设立的是取水地役权,属于地役权的范畴,通常以占有为要件。但《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对于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并非所有地役权均以占有为前提,比如本题中的取水地役权,就是眺望地役权的情形。所谓眺望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使用、经营、收益或处分的目的,使用他人不动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为欣赏湖中景色而请求在邻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等。眺望地役权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特征在于:权利人并不需要占有需役地或供役地,就能够享有和行使地役权。因此,在本题中乙的取水地役权在3月8日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项正确。 在乙的地役权设立之后至3月15日登记前,乙已经享有取水地役权,因此5月20日之前乙有权在丙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C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2023 11/02 11:41
84785028
2023 11/02 11:52
老师,地役权我就没搞明白,除了海景房的眺望 还有哪些属于地役权,能再举例吗?谢谢
朴老师
2023 11/02 11:56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除了海景房的眺望,地役权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通行地役权。即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的目的的地役权。 ● 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导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 ● 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 ● 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 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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