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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仲裁 1.仲裁委员会 (1)“独立” ①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③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或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仲裁员独立 问题:仲裁的办公人员经费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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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同学,仲裁的办公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统一支付。
2023 11/02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