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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备因生意投资需要资金300万元,于是向关羽借款150万元,以自己的一块价值200万元的手表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刘备又向张飞借款150万元,又以该手表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合同,并将手表交付张飞占有,后刘备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张飞在占有该手表期间,不慎将该手表损坏,送到诸葛亮的维修店修理,结果张飞无力支付修理费2万元,请手表现已被诸葛亮留置。问:(1)刘备与关羽之间抵押权是否设立成功?为什么?(2)刘备与张飞之间的质权是否设立成功?为什么?(3)假设关羽和张飞的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谁的权利优先?为什么?(4)对该手表关羽要求行使抵押权,诸葛亮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3 11/0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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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同学你好,我看一下题目稍后回复你!
2023 11/06 18:45
雨欣老师
2023 11/06 19:00
1)刘备与关羽之间抵押权设立成功 理由:动产抵押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刘备与张飞之间的质权设立成功 理由:质押权以标的物交付质押权人质押设立,收表已交付张飞 3)假设关羽和张飞的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张飞的权利优先. 理由:同一标的物上即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押权的,质押权优先 4)对该手表关羽要求行使抵押权,诸葛亮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诸葛亮优先行使其权利 理由:同一标的物上即设立抵押权又设立留置权的,留置权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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