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老板名下2家公司,员工也是分2家的,但是中秋发放的福利水果、月饼,发票却开在了一家公司的名下,这个费用要分2家公司吗?还是按发票只录一家公司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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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开票就要开2家的,开一家的发票只能录分录在一家,但是如果税务查账的话会让我们的费用剔除了来,进行纳税调增的,我们是这个情况现在都整改了
2023 11/07 17:15
84785033
2023 11/07 17:23
那可以做发票分割吗?分成2家公司的费用
廖君老师
2023 11/07 17:26
您好,参考电费这个规定是可以的,但我没能操作过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贵司若与另一家企业共同用电的,贵司可向其按照各自承担的电费开具分割单,贵司以发票及分割单入账税前扣除,以分割单中贵司承担的电费对应的进项做抵扣,不属于贵司的部分进项需要做相应转出。
若不属于分摊的形式的,贵司提供供电可参照“转售”行为,需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对方,贵司拿到的电力局发票正常做进项抵扣即可。
84785033
2023 11/07 17:35
好的,谢谢老师
廖君老师
2023 11/07 17:35
亲爱的,您太客气了,祝您生活愉快!
希望以上回复能帮助您, 感谢善良好心的您给我一个五星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