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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日,向光明工厂购入甲材料2000千克,单价10元,计20000元;乙材料4000千克,单价20元,计80000元,共计货款100000元,增值税16000元。货款及税额尚未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84784981| 提问时间:2023 11/0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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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是需要做这个业务的分录? 
2023 11/0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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