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x5年8月发生以下有关材料采购的经济业务。(1)3日,从M企业购进甲材料1000干克,单价20元/千克,计2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元,对方代垫运费600元(不考虑抵扣增值税),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开出转账支票一张,号玛2914560。材料尚未到达。(2)5日,甲材料到货,验收无误,入库。(3)7日,从M企业购进甲材料1000千克,单价20元千克,计2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元;从N企业购进甲材料2000千克,单价19.50元/千克,计39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070元。材料入库,货款均未支付。(4)8日,从M企业购进甲材料1000千克,单价20元千克,计2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 600元;购进乙材料2000千克,单价15元/千克,计3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元。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开出转账支票一张,号码2944557材料尚未到达。(5) 10日,上述甲、乙材料到达,验收无误,入库。(6)13日,以银行存款归还M企业货款22 600元、N企业货款44070元。开出转账支票一张, 号码2944559。(7)15日,从N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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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
请问是需要写会计分录吗
2023 11/0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