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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发生以下业务:(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 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 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1万元(不含税),乙企业没有同类药酒出售。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 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款项已收付。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为0.5元每500克或500毫升。 对第三笔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84784971| 提问时间:2023 11/0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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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借银行存款20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3400 借税金及附加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000
2023 11/09 22:02
暖暖老师
2023 11/09 22:03
借应付职工薪酬16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950 借税金及附加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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