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关于级别管辖 两个问题: 问题:老师,如果涉及到复议维持案件时,此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那么到底是谁管辖呢? 还有P2 “共同地域管辖: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这又是一种说法。 老师这3种说法都不一样,考试怎么辨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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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如果是行政纠纷经过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行政纠纷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做出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叫共同管辖。
2023 11/12 10:30
84785028
2023 11/12 10:33
问题:老师,如果涉及到复议维持案件时,此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那么到底是谁管辖呢?
坤坤老师
2023 11/12 11:00
由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4785028
2023 11/12 11:08
老师这3种说法都不一样,考试怎么辨别呢?
84785028
2023 11/12 11:08
两个问题,请完整的回复下
1.
2.
坤坤老师
2023 11/12 11:27
同学,你好。你要看问题问什么,如果问被告,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机关变更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如果问管辖法院,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复议机关变更了原行政行为,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行政相对人自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