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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经批准进口一台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8年5月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200万元的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 要求:进口科研设备应补关税税额。

84784979| 提问时间:2023 11/1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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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设备进口时,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P = 800万元。 2.关税税率 r = 10% = 0.1。 3.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所以从2016年到2018年是2年时间,已经计提折旧200万元。 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关税 = P × r 因为设备已经使用了2年并折旧了200万元,所以设备的剩余价值为 P - 200万元。 所以,出售设备需要补交的关税为:(P - 200) × r。 现在我们使用给定的数据来计算需要补交的关税。 计算结果为:需要补交的关税税额为60万元。
2023 11/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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