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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4785030| 提问时间:2023 11/15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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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2023 11/15 13:07
郭老师
2023 11/15 13:08
实际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该项应税收入的时间. 一、销售商品类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如果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则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如果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则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如果销售商品需要进行安装和检验,则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如果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则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84785030
2023 11/15 13:22
老师您好,一中的销售款凭据有哪些
郭老师
2023 11/15 13:24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是这一种吗?银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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