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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4)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第三小点,如何理解?可以举例吗?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3 11/15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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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哥哥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例子: 甲向乙借二十万,乙担心甲不还钱,甲就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将自己的奔驰车作价20万,卖给乙; 合同中除了正常的买卖条款,还约定,甲在一年后以25万(本金+利息)回购奔驰车。如果不回购,财产所有权归乙所有。 这个买卖合同,明显含有担保的意味。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认定标准。
2023 11/15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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