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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9年5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20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该公司应补缴关税多少万元。

84784975| 提问时间:2023 11/2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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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CMA,美国注册会计师
同学你好。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补缴额为600×(1-2÷5)×10%=36(万元)
2023 11/22 12:06
Catherine
2023 11/22 12:09
800*(1-3/5)*10%=32万元 不好意思,更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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