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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回迁房部分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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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四)——房地产业》第三条规定:回迁安置房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如开具发票的,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明显低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或者未开具发票的,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3 11/23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