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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但乙拿到票据后不久将票据弄丢了,丙拾到这张票据,于是丙立即伪造乙的签 章,将票据转让给自己,事后,丙持有该票据到丁建材厂购买建材,建材厂进行审查,未发现伪造情形。 请问:本案中,丙是否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丁是否是票据权利人?

84784987| 提问时间:2023 11/2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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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丙拾得票据后伪造乙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自己,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 丁建材厂作为持票人,应当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案中,丙伪造了乙的签章,但丁建材厂未发现伪造情形,因此丁建材厂可以作为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2023 11/2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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