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9年6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楠木,要求乙公 安照通常理解 司在6月8日前答复。6月4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楠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 的信件,于6月7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6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楠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红木代替。 问题: (1)甲公司撤销要约的做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上 (2)要约失效是什么时间并说明理由。

84784975| 提问时间:2023 11/2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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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筱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同学,正在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3 11/27 22:32
小筱老师
2023 11/27 22:34
甲公司撤销要约的做法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本题中确定了期限6月8日 所以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小筱老师
2023 11/27 22:36
要约失效是6月6日,乙公司回复表示没有楠木,问甲公司能否用红木代替。属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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