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选项,希望老师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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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监管法规定当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调整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时,投资方不应当调整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导致投资方股权被稀释(如联营企业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进行企业合并),且稀释后投资方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以持股比例变更日(即联营企业的合并日)为界分段进行会计处理:在联营企业的合并日,先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前的净利润与原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以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联营企业重组所导致的股权稀释的影响,并将该影响作为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变更日之后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后的净利润与新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2023 11/29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