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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时补记乙公司为收款人。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4月2日,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5日丁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问:(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2)该支票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支票的效力?为什么? (3)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84784952| 提问时间:2023 11/3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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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同学您好 现在来给您解答哈
2023 11/30 16:19
NANA老师
2023 11/30 16:23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保罗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因此本题的基本当事人包括甲公司、P银行、乙公司。
NANA老师
2023 11/30 16:25
(2)不影响支票的效力,因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NANA老师
2023 11/30 16:29
(3)行为有效,在支票上写不得背书转让也是合法的
NANA老师
2023 11/30 16:33
(4)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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