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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还迁房,在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84784962| 提问时间:2023 12/04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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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还迁房,在税务方面有以下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2023 12/04 14:43
84784962
2023 12/04 14:52
老师,由于开发的房地产有部分用于商品房销售。在后期对土地增值税汇算有什么优惠吗?
朴老师
2023 12/04 14:56
同学你好 对于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商品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汇算,有以下几种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上; ● 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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