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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企业,由总部统一收取各直营店及加盟店销货款,扣除直营店及加盟店的利润分成后,将余下货款返还给各店,总部将收的利润分成按6%交增值税,此操作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84784988| 提问时间:2023 12/0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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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直营店及加盟店在当地税务局交的增值税少了,不是按实际收入缴纳增值税,有漏税的风险,总收取服务费是可以的,但各店的收入申报是扣除前的,总部也需要开发票给门店作为成本
2023 12/04 21:13
84784988
2023 12/04 21:18
总部代收所有销货款是不是应该与各店签到协议约定由总部代收?他们虽然是连锁经营,但是独立核算的,不存在直营店及加盟店在注册地少交税问题?如果由总部统一核算那是应该由税局审批才行吧
廖君老师
2023 12/04 21:24
您好,代收款是要有一个协议的。 如果门店按总部扣除利润后款作为收入就是有少交税的风险。 独立核算的分店不是总部统一申报的,如果不独立核算,由总公司汇总申报。
84784988
2023 12/04 21:39
跟加盟店收的加盟费税率是6%还是13%?依据?
廖君老师
2023 12/04 21:42
您好,税率是6%,这是服务费嘛,又不是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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