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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2018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假设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不予考虑) (1)3日销售库存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商品成本为36000元。 (2)11日出售原材料,价款为4000元,增值税额为680元,款项尚未收到。 (3)15日出售无形资产,取得价款90000元存入银行。该无形资产账目余额为60000元,已摊销了12000元。 (4)17日取得出租固定资产收入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5)24日收到现金捐赠7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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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销售库存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商品成本为36000元。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2)11日出售原材料,价款为4000元,增值税额为680元,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5日出售无形资产,取得价款90000元存入银行。该无形资产账目余额为60000元,已摊销了12000元。
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资产处置损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17日取得出租固定资产收入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4日收到现金捐赠70000元。
借:库存现金,贷:营业外收入
2023 12/07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