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这道经济法的题不是很会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3 12/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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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婷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在享有先诉抗辩权
2023 12/07 09:45
曹婷老师
2023 12/07 09:49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王某与陈某并未与乙银行就份额做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已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按约定的比例分担
曹婷老师
2023 12/07 09:52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的得到法律支持。陈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的债权行使,乙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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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