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一)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2020年1月份发生如下事项: (1)期初结存M原材料计划成本为25万元,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余额为3万元,M原材料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贷方余额为3万元。 (2)2日,购入M原材料一批,实际支付价款为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采购过程中发生运杂费0.3万元,保险费1万元,入库前挑选整理费0.2万元(上述费用不考虑增值税)。该批M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8万元。 (3)10日,生产产品领用该M原材料一批,领用材料计划成本为30万元。管理部门领用M原材料一批,领用材料计划成本为5万元。 (4)15日,收回之前委托乙公司加工的N半成品一批,委托加工时发出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为15万元;加工过程中支付加工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26万元;装卸费0.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048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5万元。甲公司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后准备继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N半成品的计划成本为20万元。 (5)月末,甲公司结存M原材料的可变现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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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9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