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需从农业合作社购牛,再销售给个人。 农业合作社像我公司只能开具免税的销售发票。 我公司是否可以将免税发票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 有什么文件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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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您好,你好,可以的, 没问题 计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并取得免税销售发票的情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2023 12/11 21:01
84784989
2023 12/11 21:09
老师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84784989
2023 12/11 21:09
这后面的可以给我发全吗?
易 老师
2023 12/11 21: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是关于增值税税率简并和调整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