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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10月份根据开发票金额需要在异地预交增值税,我是在11月初才预交的税款,税款是100元,然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的时候,预交的主表28栏次只能是小于或者等于100元,因为进项认证有点多,所以异地预交的税款我只抵减了90元,有10元在附表四的期末余额那,我想问整体的分录应该怎么做

84785015| 提问时间:2023 12/1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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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10月份根据开发票金额需要在异地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0贷:银行存款 100 2.11月初才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0贷:银行存款 100 3.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预交的主表28栏次只能是小于或者等于100元,因此抵减了90元: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0 4.有10元在附表四的期末余额那,可以将其作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
2023 12/13 11:19
84785015
2023 12/13 11:26
老师,这些的前提是我现在在做的是10月份的账,
朴老师
2023 12/13 11:32
同学你好 这个按所属期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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