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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时补记乙公司为收款人。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4月2日,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5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问:(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2)该支票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支票的效力?为什么? (3)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84784972| 提问时间:2023 12/14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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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小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2023 12/14 18:07
聂小芹老师
2023 12/14 18:08
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若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即应认为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聂小芹老师
2023 12/14 18:09
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不影响的
聂小芹老师
2023 12/14 18:10
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让,题目中为转账支票是可以转让的
聂小芹老师
2023 12/14 18:11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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