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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经其开户银行A银行承兑后交付给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问:(1)签发该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2)遭到A银行拒绝后,戊能否向丙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3)A银行能否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4)假如A银行付款后,可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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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4 18:08
三三老师
2023 12/14 18:09
(1)签发该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三三老师
2023 12/14 18:12
(2)戊不能向丙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丙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A银行不能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因为甲公司开出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一旦承兑,甲公司的付款责任就独立于基础交易而存在,A银行必须应持票人的请求承兑并付款。
(4)A银行付款后,可向甲公司主张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三老师
2023 12/14 18:12
以上是我的回答,方便的话请同学给个好评呢。
84784972
2023 12/14 20:17
好的谢谢老师
三三老师
2023 12/14 20:55
不客气,有什么问题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