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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申请第二次增量留抵退税还用减去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吗

84784996| 提问时间:2023 12/1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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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是 注意事项一: 二次申请时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为基期 很多财务在2019年10月首次退税后对于第二次退税的计算依据有疑问,主要来源于增量留抵退税额为以下哪种:1、 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 与2019年9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笔者给大家明确,不管是第几次申请都应该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39号文)的第八点第二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23 12/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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