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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县城,外购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钢材时,有甲、乙两个供应商。其中,甲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的含税价格为40000元;乙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的含税价格为38000元。预计用该批钢材生产的产品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65000元。不考虑附加税费,该公司应该从哪家供应商购进原材料?

84784993| 提问时间:2023 12/2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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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鱼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1)从甲厂订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40000/(1+13%)*13%=4601.77 (元) (2)材料成本 =40000/(1+13%)=35398.23(元) (3)从乙厂订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38000/(1+3%)*3%=1106.80 (元) (4)材料成本 =38000/(1 3%)=36 893.2 (元) 由于销项税额相同,因此只需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及成本,即选择甲厂
2023 12/2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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