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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本月销售空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800万元,与销售空调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33.9 万元,与安装服务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稅额为1万元,方案一为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方案二为将安装服务独立设立为安装公司。仅考慮增值税,该企业销售空调业务应如何筹划。

84784962| 提问时间:2023 12/2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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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慧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稍等,解答过程中
2023 12/25 09:17
朱小慧老师
2023 12/25 09:18
方案一: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安装费应按照销售货物这一主业的税率13%一并缴纳增值税甲超市应纳增值税800×13%+ 33.9÷(1 13%)×13%-100-1=6.9(万元) 方案二:把安装部设成独立的安装公司,收取的安装费按建筑服务9%的税率纳增值安装公司应纳增值税33.9÷(1+ 9%)×9%-1=1.80(万元),甲超市应纳增值税800×13%-100=4(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80 4=5.80(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10万元(6.9万-5.80万),因此,当选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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