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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经将企业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以5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是否合法。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3 12/2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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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虚构债务或者承认虚构债务的; 5.放弃债权的。 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价款,甲公司转让设备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甲公司转让设备的行为是违法的
2023 12/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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