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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邀请的意思分别是什么?有哪些典型的事例?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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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都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或邀请,但它们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不同的。
要约的意思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在商业实践中,要约通常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提议,要求对方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方式承诺接受。
一个典型的要约例子是:商家在商店里标明商品的价格和规格,等待顾客选购并支付货币。在这个例子中,商家是要约人,顾客是受要约人。如果顾客选中商品并支付货币,则表示承诺,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一个典型的要约邀请例子是:商家在商店门口贴上“所有商品打折销售”的告示。在这个例子中,商家是要约邀请人,顾客是受要约人。如果顾客看到告示后进入商店购物并支付货币,则表示承诺,合同成立。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目的不同:要约是以直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不同:要约后如果对方承诺通常即发生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则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不发生法律效果。
对象不同:要约的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潜在相对人(如广告的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而要约邀请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相对人(如招标公告的对象是特定潜在投标人)。
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如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较为宽泛或模糊(如房地产广告中的“价高者得”),不要求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法律约束力不同:要约在对方承诺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通常没有法律约
2023 12/25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