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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甲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200万,增值税26万,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该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怎么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84785012| 提问时间:2023 12/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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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此题属于售后回购,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26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6 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销售方购回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8.6 贷:银行存款 248.6
2023 12/26 16:03
泽华老师
2023 12/26 16:04
税务处理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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