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合伙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向任意合伙人追偿,对内约定的赔偿比例对第三人无效?如果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这种第三人不可以向任意合伙人追偿吗? 办理退伙结算或者是消减合伙人相应的财产份额的话会不会影响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影响的话怎么算呢?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3 12/26 22:03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木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分通过cpa会计,cpa会计达人
同学你好。 这个应该是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字给第三人完成损失的,才会有对外连带对内追偿这样的责任,而不是合伙人个人名义的。
2023 12/26 22:07
84784999
2023 12/27 08:37
那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说,对外全部都是无限连带责任的话,债务人可以想找谁赔偿就找谁赔偿。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债务人只能找犯错误的合伙人赔偿,其他人仅以出资为限赔偿
木木老师
2023 12/27 09:35
第一种情况没错。 第二种情况,债权人还是找合伙企业赔偿,合伙企业对外连带,然后合伙企业的性质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就按你说的方式处理;如果是普通的合伙企业,都是无限连带。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