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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A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和电脑软件开发业务。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约定如下: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要向B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80万元。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分析要求:A公司应按混合销售处理还是按兼营处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份数是否为划分的依据?如果电脑价款是80万元,而软件开发服务是100万元,是否会影响界定?混合销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3 12/2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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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1,混合销售 2.不是,看销售实质 3.影响的,看哪个占比大 3.混合销售行为指既涉及货物销售,同时也涉及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计征内容的范畴,
2023 12/26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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