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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③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这两句话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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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023 12/30 16:50